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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33号  发表时间 2012-12-10
国办发明电〔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
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
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
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
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
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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