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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软件定义正式出炉 业内质疑为一纸空文(1)
网络  发表时间 2006-11-24
 

11月22日晚,互联网协会正式对外公布的“恶意软件”(即流氓软件)定义在昨日引发业界热烈讨论。在恶意软件泛滥成灾逐渐成为历史之际,这一定义标准综合了各方意见正式出台,各厂商纷纷表示将参照该标准规范各自行为。

但也有不少人士旗帜鲜明地指出,该标准尚存在惩治办法欠缺等漏洞,需要进一步与相关立法结合。

旨在规范互联网行业

11月22日下午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会议,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恶意软件”的定义———“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根据这一定义,之前泛滥成灾的诸多互联网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将被划归到恶意软件行列。

互联网协会指出,具有强制安装等八大特征之一的软件就可以被认定是恶意软件。

互联网行业发言人称,此次定义和特征标准的出台“目的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约束互联网企业的行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该协会11月8日公布“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之后,在两周时间内收到近万条反馈信息,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多次讨论后制定了这一定义标准。在此期间,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都已经纷纷宣布各自遵守并积极维护该定义,共同规范互联网行业。

“嫌疑”厂商积极应对

去年被列为十大流氓软件的产品提供商中,有不少都是此次互联网协会制定标准的成员单位,但此次互联网协会推出的“定义”及标准并未影响到他们的态度。

被民间团体反流氓软件联盟当作“流氓软件厂商”而率先起诉的中搜公司COO陈波昨日表示,“信产部和互联网协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近期的一系列举措代表着民意。互联网行业自然会存在着一些不成熟的举措,中搜一直认为行业自律是目前解决反恶意软件最快速有效的方法。”

陈波称,由于中搜的IG系列产品早已经不存在无法卸载、强制安装等侵犯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因此这个标准的出台对中搜的市场推广行为没有什么影响。“下阶段,中搜愿意配合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同行一起努力给网民一个更洁净舒适的上网环境。”

与此同时,刚刚取得与反流氓软件联盟诉讼官司一审胜利的雅虎中国副总裁沈建明则认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加之普通网民对产品了解有限,导致网民对雅虎助手甚至所有客户端软件产生质疑,但雅虎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个清净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雅虎公司会不遗余力地支持雅虎助手,支持这个以帮助用户解决问题为使命的重要产品。”她表示,雅虎方面欢迎政府和行业协会对恶意软件的自律和规范行动,希望整个中国互联网行业行动起来,真正抵制互联网上的恶意行为,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被质疑为“一纸空文”

昨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也发出倡议,号召全行业厂商放下私心私利,共同在这个解决机制下开展工作。

“我们将根据协会的反恶意软件工作计划,通过行业自律的方法来推进反恶意软件工作。”对于这种倡议,在反流氓软件浪潮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杀毒厂商们却表达了一丝担心。

江民科技总经理陶新宇认为,“此次规范的出台让人喜忧参半。目前已有一些流氓软件为了逃避打击,使用更为隐蔽的手段在用户的电脑中潜伏,表面上无任何行为特征,普通的流氓软件清除工具可能也难找到其踪迹,而一旦风头过去,他们随时可以在用户的电脑中兴风作浪。”陶新宇呼吁,打击流氓软件应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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