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纸化办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与我局日常工作的结合,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强化档案管理,确保我局“廉洁、高效、开拓、创新”的社会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纸化办公,是指在我局办公过程中,利用计算机处理各项工作,完成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成效,并同步归档各类档案资料的一种办公方式。
第三条 局机关处室、分局都应实行无纸化办公。
第四条 无纸化办公工作在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无纸化办公的办文职责、程序、时限应遵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法行政手册》的规定,并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公文督办规定》进行督办。
第二章 无纸化办公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下列工作应采用无纸化办公:
(一)局内部文件一般情况下使用局内部计算机网络发送;
(二)业务办文的所有内部处理审批过程,必须在计算机上进行;承办意见和审批结果必须全文录入计算机;
(三)资料归档作为公文办理的必要环节,应同步归档;
来文单位 窗口部门 业务部门 档案部门 窗口部门 来文单位
第七条 须采用纸质材料办公的情况
原件及一些图件资料;
需对外发文的审批结果;
需对外公布的规定;
对外发文需办文部门负责人签字、局领导签字的应本人签字;
因现有系统不成熟而无法进行无纸化办公的;
需退件的,应打印退文复函的。
第三章 无纸化办公程序
第八条 收发文窗口将符合收文条件的来文接收后进行电脑确认,确认完后,将上述来文中的各项材料、收文日期等一并录入电脑,产生文号,打印收文回执。
对缺件的公文,如需要暂时收下的,将缺件详情录入电脑,打印收文回执。
对来文单位提供的数据软盘参照相应书面材料进行校核。
窗口在公文转给其他部门办理之前,应将收文回执、来文单位提交的材料等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保证收文材料在办理过程中的完整性。
第九条 窗口将装订成册的收文材料,在计算机上确认转发,按规定转给各承办部门。
第十条 办文部门对受理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对照文件清单在计算机上进行收文确认,并通过电脑将办文任务落实到文件经办人员。
文件经办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所有新产生的处理意见和数据,必须全部输入计算机。
第十一条 在办理过程中产生附生事项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经办部门应提前在计算机上向督办部门提出相应的增加时段或延期的申请。
第十二条 文件在转出本部门时,由最后一个承办人打印部门审批表(审批过程),并由本部门负责人在相应意见栏签名后再添加到该文件册中,随文件转发到下一承办部门(内部处理结果可以不加入已封的材料中)。
第十三条 各承办部门负责打印本部门产生的对外发文所需的相应纸质材料(复函、许可证、通知书、产权证等),必须多打印一份加盖存档专用章(产权证复印加盖存档专用章)作为归档用,归入流转材料中;同时,必须在计算机上将该材料名称、份数添加到材料清单中以便档案部门核对,待文件处理完毕后与其他办文材料一并转给档案部门。如果需要加后续文号转到下一承办部门继续办理的公文,可由承办部门把发文材料送到窗口,直到全部办结后,才把档案材料送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部门对办文部门转来的办文材料进行清点,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将需归档的材料按规定整理、装订,建档入库;将需发文的材料定时送到窗口。
对于未按要求录入数据或打印归档结果的应退回办文部门重新按要求处理。
局内各部门要使用已归档资料时,可到档案部门查询或复印(已归档资料一律不借出)。
第十五条 窗口收到档案部门转来的发文材料后,将办文状态改为“复函待取”;来文单位在窗口取走函件后,窗口将总办文状态改为“已办结”。
第十六条 督办部门通过电脑对承办审批意见录入和办文时限进行公文检查、催办;对办文延期、时段增加(附生事项)进行审批及录入;依据本规定,对无纸化办文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承办人负责自己的密码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承办人若需要增加系统授权,要由部门向市局信息中心或分局档案信息室提出正式申请,由信息中心统一授权。
第十八条 市局信息中心及分局档案信息室应负责计算机系统维护、修改、权限管理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岗位轮换、年终考核和无纸化办公工作挂钩。
第二十条 具体奖惩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公文督办规定》(深规土[1998]593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配合无纸化办公的实行,要求业务来文单位给我局的函件一律提交一份数字拷贝,并保证数字拷贝与书面材料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信息中心
一九九九年六月
关键词:无纸化办公,无纸化办公系统,无纸化办公软件,无纸化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