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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黑数”较大 每年网络盗窃上百万起(2)
网络  发表时间 2006-4-10

           其三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实施的系统入侵、系统破坏等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瞭望东方周刊》:很多人对网络犯罪这一问题还比较陌生,目前网络犯罪究竟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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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由于网络的无地域特性,一桩网络诈骗案尽管涉案金额很高,但因受害者非常分散,因此不容易引起注意。 

  网上“黑吃黑”的情况比较突出。比如网上叫卖禁售产品,迷魂药、炸药配方、枪支、窃听器材等国家限制或禁止销售的东西,网上全有销售。这类网站九成以上都是骗人的。2005年10月我们组织查了31起贩卖窃听器材的案件,最后发现其中30起都是骗人的,而在这些案件中连一个受害人报案的都没有。有的案例让人啼笑皆非,如2004年我们侦破的“环球枪手集团”案件中,嫌疑人以销售考试试题、代考等为名骗取我国上千名学生共计100多万元,但是无人报案,甚至后来我们联系受害人退赃时,受害人都坚称自己并没有上当。 

  三是网络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导致案件发生后难以被察觉。 

  黑客从破坏转向趋利 

  《瞭望东方周刊》:网络黑客活动作为炫耀技术的一种方式往往为很多年轻人所效仿,人们往往忽略了其破坏性的一面,目前黑客活动的危害性有多大? 

  许:目前网上黑客活动确实非常猖獗。一方面是在网上广泛传播计算机病毒,由此可能引发侵犯个人隐私、窃取国家秘密和网络盗窃等犯罪。2005年,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感染率为80%,全年爆发的新病毒数量达到72836个,遭受间谍软件袭击的用户由2004年的30%激增到90%。仅2006年1月就发现病毒43667种,致使684万余台计算机被感染。这些恶意代码的传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窃取计算机中的信息,可能包括个人的隐私、国家秘密和各类账号密码等。 

  另一方面,黑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攻击破坏,严重危害着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2005年1月,犯罪分子对湖南省国税局电子税务申报系统实施非法攻击,致使全省1.5万户用户无法电子报税。2005年全国接到报案的有9100多个网站被恶意篡改,其中政府网站2027个;2006年1月就有391个政府网站被攻击篡改。 

  事实上,对能源、交通、金融、医疗卫生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实施攻击破坏,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引起社会恐慌,从而跃升为国际反恐活动中越来越关注的“网络恐怖事件”。 

  《瞭望东方周刊》:那么网络黑客活动日益猖獗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许:这主要是两个原因导致的。一是利益驱动。几年前绝大多数黑客活动主要是为了炫耀技术,而过去一年我们调查的黑客案件中,绝大多数意在以窃取信息、攻击商业竞争对手获利。趋利倾向已经成为网上黑客活动活跃的根源所在。二是贩卖黑客技术活动大量存在。 

  李:2005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向福建的刘某等人出售“网银大盗3”恶意代码获利数万元,刘某等人随后通过传播该恶意代码盗取上千个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并窃取大量资金。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陈某制作、贩卖用于盗窃网络银行账号的恶意代码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执法困境突出 

  《瞭望东方周刊》:面对如此突出的网络犯罪,公安机关却显得束手束脚,原因在哪里? 

  许:目前打击网络犯罪压力的确很大,但是现行刑事立法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的特征规律,明显滞后,不能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是如前所说,量大而分散的受害人取证困难;二是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对损失数额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三是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混杂在一起,难以分离。

  李: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难以受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原因还在于,即使立案调查了,很多案件也是“诉不出去,判不出来”。 

  从1997年到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11521起,但由于现行《刑法》第285、286条难以适用,导致经法院审理判决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为零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仅14起,其他全都降格为行政处理。 

  由于此类案件长期得不到有效查处,导致网络违法犯罪“黑数”较大,实际发案数远远大于公安机关受理数。 

  《瞭望东方周刊》:能否详细解释一下目前《刑法》对于网络犯罪执法的约束? 

  李:《刑法》第285条对犯罪对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该条只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只限定了特殊领域,没有限定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上有些特殊领域中也有并不涉密的系统。 

  另外,三大领域特别是“国家事务”范围过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2005年12月,一黑客对国家工商总局网络服务器进行扫描,非法入侵后安装了后门程序,取得内网最高使用权。但是此案由于无法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否属于“国家事务”范畴,至今无法处理。 

  再有犯罪对象的设定偏重国家利益,没有有效涵盖医疗、金融、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002年福建杨某非法侵入福建某银行网上银行,掌握了对转账、划拨资金的最高权限,可以任意篡改数据、非法转移资金。 2004年10月,湖北荆州某医院医疗信息系统被入侵,犯罪分子修改了70多人的病历。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后果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大量案件被排除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2003年,扬州日报社计算机排版信息系统遭非法入侵,其发行的报纸内容及版面被篡改,导致21万份扬州日报出现严重错误。此案在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也因检察院对“后果严重”难以认定而不予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瞭望东方周刊)

关键词:网络犯罪、黑数、网络盗窃 、网络、免费网页制作网站、下载网站建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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