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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外包当心法律风险
巧创网络  发表时间 2005-10-27

          近来一段时间,门户网站纷纷试水频道外包,新浪、网易等开始把自己的频道外包给一些专业的垂直门户。新浪上周才与e龙共同运营联名酒店预订频道,新浪还与中华英才网合作共同运营新浪招聘频道;网易则与搜房网合作共建网易房产频道,与金融界网站共同打造财经证券频道,体育频道冠以李宁之名,还与“山河在线”共同搭建了最大容量的网上生活便利手册;更有甚者的是,刚刚挺进中国的MSN中国门户其九大频道完全外包给九个专业网站。

  这些举动在业内引起了关注,不少人士认为门户网站把不擅长的频道外包给更专业的垂直门户,使自己更加专注于某些重点频道,双方是一种双赢的结果。我们不否认这种双赢,但是必须看到,把频道外包给其它网站,有一种法律风险存在:即自己对内容完全无法控制,当外包频道刊登了侵权内容时,门户网站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这一点,门户网站在频道外包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

  在以往门户网站的一些频道外包运作实际中就已经发生了诸如此类的纠纷。如2000年的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tom.com的文学频道就外包出去,因其上面刊登了未经授权的周洁茹的26篇作品因而被诉;2004年紫禁城影业与搜狐的纠缠也缘于此,搜狐将其宽频频道外包给内容提供商,上载了未经授权的影片。

  门户网站外包频道,要想双赢,必须规避法律风险,否则因无法控制内容,陷入因侵权内容带来的无休止的纷扰之中。门户网站在把频道外包的时候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般采取下面这些做法:

  首先,在合同中约定频道内容外包双方的责任。如果刊载了侵权内容,由承包频道的专业网站来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会在外包的频道中明确一个“免责申明”:本(栏目、频道等)内容由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本公司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我们门户网站以为做到了这两点,就万事大吉了,任何麻烦都找不到自己头上来。其实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做一样脱不了干系。首先,频道外包合同的双方约定权利义务,不能对抗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门户网站约定好由承包网站来承担因刊登侵权内容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但受害人非要追究门户网站的法律责任,门户网站是不可能以合同来提出抗辩的。其次,在频道上公开一个“免责申明”,不管三七二十一与我无关,这有违背法律,单方免除自己责任之嫌,是无效的。特别是当明知内容侵权,视而不见,仍然上载,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能免责的。

  所以门户网站在频道内容外包,避免因内容侵权带来的风险时,就必须对外包频道的内容还要尽一个及时审查的义务。从表面上及时的发现侵权内容,及时的删除,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如果门户网站明知该内容属于侵权内容,就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可以抗辩,只要在有关权利人拿出权属证明的时候及时删除即可。

  我们在2000年发生的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可以看到tom.com的文学频道刊登了未经授权的周洁茹的26篇作品因而被诉。案中tom.com网站服务器本身并没有存储侵权作品,只是提供了链接,又没有被告知该内容侵权,在得知侵权后就及时地删除链接,因此法院没有判令tom.com承担法律责任。

  门户网站在把频道外包的时候,如果仅仅是提供链接,把域名指向承包网站的服务器的做法所带来的风险就远比自己提供服务器来上载的小得多,前者所要承担的事先审查义务也小得多。

  在美国网络侵权纠纷中有个“避风港”原则:发生网络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门户网站在频道外包的时候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干脆就外包的更彻底,做个深层链接,直接用域名指向承包网站的服务器,否则就还要设置专门的人员来对承包网站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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